15vip太陽集團汽車治理商業賄賂領導小組辦公室編
[政策精神]
●2005年12月20日,中共中央胡錦濤總書記主持召開中共中央政治局會議,研究部署2006年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首次公開明確提出要集中開展商業賄賂專項治理行動。
●2006年1月5日至6日,中央紀委六次全會召開,治理商業賄賂被確定為今年反腐倡廉的六項重點工作之一。胡錦濤總書記在會上強調,要認真開展治理商業賄賂專項工作,堅決糾正不正當交易行為,依法查處商業賄賂案件。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紀委書記吳官正對開展治理商業賄賂專項工作作出部署。
●2006年2月15日,溫家寶總理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部署行政監察工作。會議要求認真開展治理商業賄賂專項工作,重點查處政府機關公務員在其中利用行政權力收受賄賂的行為。2月24日,溫家寶在國務院第四次廉政工作會議上強調,各地各部門要把開展治理商業賄賂專項工作作為今年反腐倡廉的重點。治理商業賄賂根本要靠法制,依法治理要貫徹全過程。3月5日,溫家寶總理在十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上作政府工作報告時指出,今年要集中開展治理商業賄賂專項工作,重點治理工程建設、土地出讓、產權交易、醫藥購銷和政府采購等領域的商業賄賂問題,堅決糾正不正當交易行為,依法查處商業賄賂案件。
●2006年3月-5月,中央、省、市治理商業賄賂領導小組均召開專題會議,要求各地區各部門要立即啟動和推開治理商業賄賂專項工作。從今年第一季度開始,用半年到一年的時間,集中開展不正當交易行為的自查自糾。各執紀執法部門要進一步加大執法力度,采取堅決有力的措施,集中力量查處一批商業賄賂大案要案。
[概念要點]
1、什么是商業賄賂?
商業賄賂是指在市場交易中,經營者采用財物或其他手段在帳外暗中給予對方單位或者個人,以獲得交易機會或有利于交易條件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2、治理商業賄賂行為的重點是什么?
重點人員:國家工作人員,即利用職權參與或干預企業事業單位經營活動謀取個人利益的索賄受賄行為。
重點領域:著力解決公益性強、與人民群眾切身利益密切相關、嚴重破壞市場秩序的問題,即工程建設、土地出讓、產權交易、醫藥購銷、政府采購、財政資金存貸、資源開發和經銷等領域。如國家建設部列出治理商業賄賂的重點是規劃審批、工程招標投標、項目預算決算等環節。
重點治理:在市場交易活動中給予、收受回扣,假借促銷費、宣傳費、贊助費、科研費、勞務費、咨詢費、暗傭等名義給予、收受財物,以及給予接受國內外各種名義的旅游、考察等財物以外的其他利益等商業賄賂行為,進一步規范市場秩序、企業行為和行政權力。
3、什么是治理商業賄賂的重要措施和關鍵環節?
一是自查自糾。關鍵是有關單位要排出可能涉嫌商業賄賂行為的涉及“人、財、物”管理的重點崗位、重點工作環節和重點人員,針對性地開展自查,及時發現問題,及時研究對策,涉嫌違紀違法的要及時移送處理。
二是建立健全長效機制。關鍵是要從教育和建立權力互衡機制入手,制定相應的防腐措施,實行科學集體決策和“陽光政務”,不斷加強內控管理和外部監督,有效地規范行使公共權力。
三是嚴肅查辦商業賄賂案件。關鍵是當前要依法從嚴從重從快查處一批商業賄賂案件查處力度,尤其要堅決查處涉及國家公務員的商業賄賂案件。各行政執法部門、司法部門和紀檢監察機關通過建立情況通報、線索移送、案件協助、信息共享機制,加強協作配合,形成辦案合力。
[法律規范]
《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
第八條 經營者不得采用財物或者其他手段進行賄賂以銷售或者購買商品。在帳外暗中給予對方單位或者個人回扣的,以行賄處;對方單位或者個人在帳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賄論處。經營者銷售或者購買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給對方回扣,可以給中間人傭金。經營者給對方折扣、給中間人傭金的,必須如實入帳。接受折扣、傭金的經營者必須如實入帳。
《關于禁止商業賄賂行為的暫行規定》規定:
第六條 經營者銷售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給予對方折扣,經營專利號給予對方折扣的,必須如實入帳;經營者或其他單位接受折扣的必須如實入帳。
第七條 經營者銷售或者購買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給中間人傭金。經營或者給中間人傭金的必須如實入帳;中間人接受傭金的,必須如實入帳。
第九條 經營者違反本規定行賄手段銷售或者購買商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照《反不正當競爭法》第22條的規定,根據情節處以1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處罰,有違法所得的,應當予以沒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刑法》規定:
第一百六十三條 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
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國有公司、企業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兩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三百八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一百六十四條 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以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第三百八十五條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
國家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以受賄論處。
第三百八十六條 對犯受賄罪的,根據受賄所得數額及情節,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處罰。索賄的從重處罰。
第三百八十七條 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情節嚴重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前款所列單位,在經濟往來中,帳外暗中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以受賄論,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三百八十八條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本人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請托人財物或者收受請托人財物的,以受賄論處。
第三百八十九條 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的,是行賄罪。
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以行賄論處。
因被勒索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沒有獲得不正當利益的,不是行賄。
第三百九十一條 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以財物的,或者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